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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一审宣判

  本网讯 8月31日,市首审宣由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例高张某某高空抛物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高空抛物罪,空抛一审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物案缓刑一年,市首审宣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例高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空抛我市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判决的物案案件。

  今年5月29日晚上9时许,市首审宣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住处打扫完卫生后,例高因琐事与儿子发生争吵,空抛情绪激动,物案将一袋厨余垃圾(重约500克)从19楼住所的市首审宣厨房窗口扔出,砸中被害人许某某停放于该栋楼沿街商铺前的例高车辆,致车辆后挡风玻璃损坏。空抛经查,该栋楼沿街商铺区域系该小区人员进出通道,平时人员流动量较大。5月29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7月21日,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张某某依法提起公诉。8月31日,金安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社区公开庭审,庭审中检察官对本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就高空抛物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向社会公众进行释法说理,取得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金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志 皖西日报融媒体记者 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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